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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器起火处置不当引发火灾,沈阳一女子被判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使用电器起火处置不当引发火灾,沈阳一女子被判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 分类:消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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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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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使用电器引发火灾处置不当导致失火犯罪的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2887.7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0834.38元;

使用电器起火处置不当引发火灾,沈阳一女子被判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概要描述】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使用电器引发火灾处置不当导致失火犯罪的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2887.7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0834.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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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使用电器引发火灾处置不当导致失火犯罪的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失火罪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2887.7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0834.3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8年1月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87年10月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88年1月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23时20分左右,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家中,因睡前使用电暖气取暖,造成与电暖气相连的插排及连接线起火。朱某某发现起火后,未立即切断电源而用水灭火,致使火势无法控制,后被告人朱某某放弃救火而逃离出门。被告人朱某某逃离时,未关闭屋门,导致火灾现场的浓烟在楼道内扩散,造成正在逃离的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和王某昏迷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人朱某某于当日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发生火灾的单元楼下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要求被告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故应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朱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给付医疗费29285.36元的诉讼请求,有医疗费发票证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已给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予以扣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共住院治疗6天,可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其住院期间二级护理6天,因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和有效工资收入证明,护理费可按照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70元÷365天×(6天×1人),计算为772.1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给付误工费2960.1元,经查,王某自2020年4月14日一氧化碳中毒至4月28日治愈出院,认定误工时间15日较为合理,因未能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和有效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可按照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70元÷365天×15天,计算为1930.2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要求给付交通费2000元,数额过高,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3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要求给付丧葬费3763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要求给付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787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情按3人7天给付误工费,参照2020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970元÷365天×(3人×7天),计算为2702.38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法院酌情给付500元。办理丧葬事宜住宿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63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该费用为间接损失,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那么,什么是失火罪呢?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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